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和國家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校碩士、博士學位是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學科專業及專業學位類別(領域)授予🥠。
第三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四條 學位授予條件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完成科研或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取得的研究成果符合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製定的成果認定標準🧖🏽,達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專業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一)學術學位論文須與學術研究緊密結合🤵🏿♂️,對研究的課題具有新見解,論文的研究結果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專業學位論文須緊密結合實踐🏑,論文的研究結果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
(三)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論文應體現一定的工作量。在選題確定後👷🏿♀️🪝,用於論文研究及撰寫的時間一般不少於 1 年;
(四)論文要求參照恒行3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標準執行,論文格式應符合恒行3學位論文寫作相關規定要求✸。
第六條學位申請
(一)碩士研究生經導師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學院(系🙎🏻♀️、所)提交學位申請✍🏼。
(二)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須在4年內通過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有關學科專業須通過國家組織的專業綜合水平考試,其他學科專業必須通過恒行3組織的專業綜合水平考試,且成績在70分以上。學位申請必須在通過全部考試的後一年內完成🏃♂️➡️,逾期申請無效。
(三)博士研究生未達到博士學位授予條件💥,但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且未獲得過本學科碩士學位者,可提出碩士學位申請🪱🙈。
(四)碩士研究生在畢業後1年內可提出1次學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資格審查
所在學院(系💆🏽、所)受理申請後,應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課程學習情況(根據培養方案審查👉🏿,包括學位課程科目、成績、學分及課程總學分)、開題、中期考核、實踐研究環節、研究成果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
第八條學位論文評閱
學位論文評閱前須通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一)由學位授權點聘請論文評閱人🧒🏽,研究生及導師可提出回避的專家名單(不超過3人)。導師、合作導師、行(企)業導師、直系親屬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二)評閱人由 2 位碩士生導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論文研究內容的專家擔任,其中專業學位論文評閱人至少有1位相關行業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須經至少3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評閱,其中至少有1名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
(三)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價一般應包括(不限於):
1.對論文選題與學科專業領域相關性的評價🤳🏼;2.對論文選題理論或實際意義及經濟、社會效益的評價🤱;3.對論文作者是否了解本學科(專業)最新學術動態和研究方法的評價;4.對論文是否有新見解、新成果和論文水平的評價;5.對學位申請人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的評價👨🏫☣️;6.對論文工作量、寫作規範性等的綜合評價⚓️;7.提出論文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修改建議,並對是否同意答辯做出明確結論。
(四)學位論文評閱結果均為通過,研究生須根據評閱意見進行認真修改,經導師審閱同意後,進入論文答辯環節。
如有1個評閱結果為不通過,可增評一份,增評結果通過📚,可申請答辯🤹♀️;增評結果仍為不通過,本次學位申請終止;
如果2個評閱結果均為不通過,本次學位申請終止。
(五)各學院(系、所)應按照不少於畢業人數15%的比例進行抽查盲審💤🤞🏻,具體按照恒行3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管理辦法執行。
(六)收到論文評閱結果後,6個月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逾期須重新送審🦁。
第九條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按照學科專業或研究方向統一組織。答辯委員會委員由學位授權點聘請,委員會由5人或7人組成🍽。導師🔕、合作導師、行(企)業導師、直系親屬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
同等學力碩士申請答辯前🫒🔣,應有兩名同行專家(必須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推薦意見(包括被推薦人的基礎理論知識🏂🏼、科研能力💂♂️🪻、外語水平🚃、學位論文水平等),其中1人是我校相應學科的研究生導師🤒,1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同行專家🦝。論文評閱人不能作為推薦人和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
(二)委員由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專家擔任。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至少有1名校內另一相鄰、相近一級學科的碩士生導師或1名校外同行專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至少有1名相關行(企)業的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相同學科具有正高職稱的研究生導師擔任。
(三)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學、科研、推廣人員擔任。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答辯會場安排🌲、答辯記錄及答辯意見匯總等事宜,申請人不得參與。
(四)學位論文答辯前一周內,研究生應將學位論文🚶♀️、論文評閱(盲審)意見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證明材料等送達答辯委員會委員。委員應對學位論文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論文新見解、科學研究的工作能力等做出評判。
(五)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涉密課題除外)🏄♀️,答辯前3天應在校園網發布公告🧏🏽。未經公告組織的學位論文答辯無效。
(六)論文答辯程序🤷。論文答辯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導師介紹答辯人在學習期間的思想政治🧑🏼⚕️、課程學習、論文工作情況;
3.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30-40分鐘),並對依據評閱意見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4.答辯委員及參加答辯人員向研究生提問🪗,研究生解答;
5.答辯會進行審議(答辯人、導師及其他人回避)。綜合評閱專家意見🫄🏻,對論文的學術水平、依據評閱意見修改情況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並做出是否通過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決議書應對論文選題、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請人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答辯情況等方面做出總體評價♑️,並指出論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議;
6.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果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須明確論文存在的不足↙️👆🏽,並給出修改建議;
7.答辯委員會主席向申請人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並在決議書上簽字🧘。
(七)學位申請人首次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1年內(不超過恒行3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的決議👍,或者學位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後仍不合格者,恒行3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十條學位授予程序
(一)分委員會審議
學位申請人通過答辯後🫴,須根據答辯委員們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修改✏️,撰寫論文修改說明,導師簽字確認後,與學位申請材料一並提交分委員會審查。
分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會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逐一審查學位申請材料👨🦼,分委員會委員對自己所屬學科(專業)的學位論文審查情況進行重點匯報🧑🦲。
分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同意方為通過。分委員會根據會議表決結果,確定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對學位評定分委員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進行審議,重點審議分委員會特殊提請的事項。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會議表決結果🚂,最終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三)會議不能采用通訊評議方式🙍🏿♀️。會議應有文字記錄。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條件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完成科研或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取得的研究成果符合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製定的成果認定標準🧑🏻🦼➡️,達到以下要求,可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專業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在專業技術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一)學術博士學位論文應有獨到見解👨🏿🔧,在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並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較為重要的意義;
(二)專業博士學位論文應具有實踐性和創新性,具有較為重要的實踐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學位論文在導師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2年💁♀️,論文內容應以自己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據或調查數據為基礎;
(四)論文要求參照恒行3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標準執行⚄,論文格式應符合恒行3學位論文寫作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預答辯
(一)博士學位申請人須在學位論文盲審前公開進行預答辯🩺,並提前3天在本學院(所)網站發布預答辯公告;
(二)預答辯委員會委員組成和預答辯程序,參照正式答辯要求進行;
(三)預答辯委員會應對學位論文選題、論文規範性、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科研和實踐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總體評價,並指出論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議👨🏼𓀋;
(四)預答辯委員會應做出是否通過預答辯的意見🚶🏻♀️。預答辯通過💂♀️🗃,方可申請論文盲審;預答辯未通過🫱🏽,須對論文修改後重新組織預答辯。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
(一)博士研究生應經導師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學院(所)提交學位申請。
(二)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前須通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三)博士研究生在畢業後2年內可提出1次學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條 學位申請資格審查
所在學院(所)受理申請後,應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課程學習情況(根據培養方案審查👱🏿♀️,包括學位課程科目、成績、學分及課程總學分)◽️、開題、中期考核、實踐研究環節、研究成果、預答辯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按照恒行3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相關管理辦法執行。收到論文評閱結果後,6個月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逾期須重新送審🌋。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按照學科專業或研究方向統一組織👩🏻🦼。答辯委員會委員由學位授權點聘請,委員會由5人或7人組成🛌🏻。導師、合作導師、行(企)業導師🕵🏽♂️、直系親屬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
(二)委員由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校外同行專家不少於1人,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相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三)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教學、科研、推廣人員擔任。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答辯會場安排、答辯記錄及答辯意見匯總等事宜👩🎤🛢,申請人不得參與。
(四)學位論文答辯前一周內🧿,研究生應將學位論文、論文盲審意見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證明材料等送達答辯委員會委員🏒,委員應對學位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論文創新點、科學研究的工作能力等做出評判。
(五)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涉密課題除外),答辯前3天應在校園網發布公告👼,未經公告組織的學位論文答辯無效。
(六)論文答辯程序。
論文答辯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導師介紹研究生在學期間的思想政治、課程學習👩🏻🎓、論文工作情況🕘;
3.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40-50分鐘),並對依據評閱意見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4.答辯委員及參加答辯人員向研究生提問,研究生解答;
5.答辯委員會進行審議(答辯人、導師及其他人回避)。綜合評閱專家意見,對論文的學術水平、依據評閱意見修改情況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並做出是否通過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決議書應對論文選題、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請人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獨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辯情況等方面做出總體評價,並指出論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議☝🏽。
6.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果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須明確論文存在的不足🙍🏻♀️,並給出修改建議🤦🏿♀️。如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的博士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經答辯委員會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7.答辯委員會主席向學位申請人宣布答辯委員會決定🔊,並在決議書上簽字👰🏽♂️。
(七)學位申請人首次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2年內(不超過恒行3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的決議,或學位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後仍不合格者,恒行3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程序
(一)分委員會審議
學位申請人通過答辯後,須根據答辯委員們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修改,撰寫論文修改說明🧔🏼♂️,導師簽字確認後,與學位申請材料一並提交分委員會審查。
分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會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分委員會委員對自己所屬學科(專業)的學位論文審查情況進行重點匯報。
分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同意方為通過👩🏭。分委員會根據會議表決結果,確定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對學位評定分委員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進行審議🈺,重點審議分委員會特殊提請的事項。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會議表決結果💞,最終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會議不能采用通訊評議方式。會議應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名譽博士
第十八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恒行3可以授予下列境內外卓越人士名譽博士學位🤾🏼:
(一)學術上造詣高深,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國際學術界公認的學術地位和聲望🧑🏻🦽;或者在促進我國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的學者;
(二)在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人類進步事業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或者在增進我國對外友好合作、擴大我國國際影響方面做出了長期、突出貢獻的政治家;
(三)在促進國際友好往來和全面合作方面,聲譽卓著;或者在繁榮和發展我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等事業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
第十九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選由我校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教育部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後,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工作將根據需要進行🧗♀️。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時要舉行適當的授予儀式👨🏽🦲,由校長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關於若幹情況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不受理學位申請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凡屬下列情況👰🏻,學院(系、所)將不受理學位申請:
(一)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或不符合申請學位資格的👨🚀;
(二)預答辯或答辯未通過的;
(三)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因各種原因曾受紀律處分,處分未解除的💜;
(五)已發現有比較嚴重問題未做結論的。
第二十二條不授予學位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做出不授予學位的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一)思想政治審核不合格的👉;
(二)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結構與水平未達到學位條例或培養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的✯;
(三)學位論文水平未達到相應學位水平要求的;
(四)學位論文出現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撤銷學位
已經獲得學位者,經查明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宣布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存在嚴重剽竊、抄襲等情形,或者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論文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
(三)查明其在學習期間存在應當不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申訴處理
對於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和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恒行3學生申訴有關規定🔬,向恒行3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恒行3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決定♠️。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條學位證書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頒發👨👦,發證日期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議的日期填寫👴。
第二十六條來華留學生的學位論文可以用英文撰寫👩🏿🦲,但須符合恒行3學位論文寫作指南要求,並附不少於 5000 漢字的中文摘要。來華留學生申請學位參照國家相關管理辦法與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位申請人應按時提交學位論文、學位授予等檔案資料🕴。學位論文扉頁應包含答辯委員會名單🤖,附錄應包含全部論文評閱意見書。涉密的學位論文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恒行3平台博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暫行規定》(校研發〔2011〕163號)、《恒行3平台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暫行規定》(校研發〔2011〕163號)、《恒行3平台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暫行規定》(校研發〔2011〕163號)、《恒行3平台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暫行規定》(校研發〔2011〕163號)和《恒行3平台全日製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暫行規定》(校研發〔2011〕133號)同時廢止。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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