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恒行3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恒行3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在校黨委和行政領導下👬🏼,負責受理學生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申訴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恪守“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法務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黨委校長辦公室、團委、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法律顧問1名、教師代表2名🥡2️⃣、學生代表2名組成🥉。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團委🖐🏿,校團委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受理本辦法規定的學生申訴👩🏿🏭;
2.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
3.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書後,對申訴書內容完整的申訴🐕🦺,予以受理;對於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申訴,予以登記並要求申訴人限期補充材料。申訴人按期遞交補充材料且內容完整的,遞交之日為受理申訴之日😘。申訴人逾期未遞交補充材料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采取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原處理🍃、處分決定部門列席會議🛄。議事程序為🌩:
1.申訴人陳述申訴理由;
2.學生違紀原處理部門介紹學生違紀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3.申訴人所在學院作補充說明*️⃣;
4.委員發表意見🕰;
5.委員填寫《關於××同學申訴的表決意見書》。
表決結果須經參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規章製度正確🖋、處分處理恰當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維持原處分決定的意見🤴🏽;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處理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送交原處理決定作出部門重新研究🧚🏽♂️。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學生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通知申訴人🦐。不能直接通知申訴人的,可以委托申訴人所在學院通知其父母或成年家屬。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恒行3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