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恒行3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恒行3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申訴,是指學生對恒行3作出的違紀處分、取消入學資格或退學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訴事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恒行3平台(以下簡稱恒行3)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在籍在讀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恒行3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恪守“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法務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黨委校長辦公室負責法務的副主任、🤸🏻🧙🏿♂️、校團委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副書記🛻、學生所在學院相關負責人、法律顧問1名、教師代表2名、學生代表2名組成。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團委,校團委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七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處理申訴並作出決定三個環節組成🐬。
第八條 學生對恒行3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恒行3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恒行3平台學生申訴書》(附件1,以下簡稱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所在學院、專業年級、聯系方式、申訴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家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家庭通信地址、申訴人簽名🤷♂️、申訴日期等事項❔😼。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後💇🏿,對申訴書內容完整的申訴✢🥁,予以受理;對於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申訴,予以登記並要求申訴人限期補充材料👩🏻💼。申訴人按期遞交補充材料且內容完整的📣,遞交之日為受理申訴之日🚵🏿♂️。申訴人逾期未遞交補充材料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采取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原處理👨🏻⚕️、處分決定部門列席會議。議事程序為🃏:
1.申訴人陳述申訴理由;
2.學生違紀原處理部門介紹學生違紀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3.申訴人所在學院作補充說明;
4.委員發表意見;
5.委員填寫《關於××同學申訴的表決意見書》(附件2)。
表決結果須經參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規章製度正確🚲、處分處理恰當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維持原處分決定的意見;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處理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送交原處理決定作出部門重新研究🎣。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學生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通知申訴人。不能直接通知申訴人的👐🏽,可以委托申訴人所在學院通知其父母或成年家屬🧔🏼。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恒行3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申訴復查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在復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恒行3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辦法(校黨發〔2014〕3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1.《恒行3平台學生申訴書》
2.《關於××同學申訴的表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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