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普通高等恒行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表現優異的全日製非在職研究生(不包含MBA、MPA培養類型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獎勵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萬元。恒行3根據國家每年下達的名額分配給各學院(系、部🪤、所),並對國家重點(培育)學科和基礎學科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恒行3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定恒行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製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恒行3評審工作,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學院(系、部、所) 獎助工作組負責製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以及評審指標體系,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恒行3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三)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或實踐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四)身心健康,積極參加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堅持統籌兼顧原則,對不同學歷層次和培養類型實行分類評價。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對新入學的碩士研究生🦃,評審標準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能體現科研潛質的突出成績;對新入學的博士研究生,評審標準重點考察其碩士研究生階段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恒行3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八條 評審程序
(一)本人申請🙌🏻。申請研究生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導師簽署意見後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學院(系👜、部、所)評審。各單位研究生獎助工作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本單位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後提交恒行3審定⛅️;
(三)恒行3審定🫰🏻。恒行3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單位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校內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者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製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基本學製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直博生享受碩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因國家和恒行3公派出國聯合培養或校際交流且具有我校學籍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參評學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參評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三)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四)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本單位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工作組提出申訴,獎助工作組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研究生對本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恒行3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恒行3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恒行3平台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暫行辦法》(校學發〔2012〕44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