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恒行3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號)要求,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向恒行3申請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調查和處理機構及程序 (一)受理機構:研究生院負責受理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教務處負責受理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作假行為的舉報。對於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必須為實名舉報,並提供詳實的證據材料方予以受理。 (二)調查機構:受理機構委托或指定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組織有關專家對學位論文是否有作假行為進行鑒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受理機構🤸♂️。 (三)受理機構將調查結果告知學生和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和學生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結果給予確認或寫出書面答復材料🙆♀️。 (四)認定機構🍴:當事人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成立以主席(主任)為組長🦹🏼♂️,監察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學生處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組成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機構。認定機構召開專題會議,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並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 (五)指導教師和學生對鑒定結果和處理有異議時😣🎺,認定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六)處理機構:恒行3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做出處理決定👨👩👦👦;涉及對當事人處分時,按照恒行3有關規定上校長辦公會處理決定。 第七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一)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恒行3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二)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通報其所在單位。 (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我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恒行3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部、所)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對該學院(系、部🎻、所)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可以給予該學院(系、部、所)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研究生院或教務處書面告知當事人處理決定🖕🤵🏽♂️。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恒行3學術委員會相關機構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發文後30日內,由研究生院或教務處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將處理情況通過“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和省教育廳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處備案。 第十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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