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嚴肅學術紀律,凈化學術環境,防止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根據《教育部關於嚴肅處理高等恒行3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和 2010年4月22日第八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精神🎄,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檢測範圍為我校各類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 檢測應在學位論文評審前,經導師審閱同意後,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系、部👨🏻🌾、所)負責檢測。 第四條 檢測結果的處理 1.自然科學類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文字復製比”達到10%以上(含10%)者📔,人文🐏、社科、管理類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文字復製比”達到5%以上(含5%)者🧑⚕️,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並在1個月內重新申請檢測。 2.對於第二次檢測結果自然科學類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文字復製比”仍達到10%以上(含10%)者,人文、社科、管理類研究生學位論文“總文字復製比”仍達到5%以上(含5%)者👨🏽🦱,研究生應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完善,並在6個月後重新申請檢測。 3.研究生導師須對學位論文檢測結果中“總文字復製比”的合理性、規範性逐項進行詳細說明,並承諾該論文無學術不端行為🛀。 4.檢測結果經學位評定分委會審查通過者方可提交恒行3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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