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科學精神,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有效預防和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號)、《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高等恒行3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實施辦法》(社科辦字〔2019〕10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國科金發誠〔2020〕9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恒行3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恒行3平台”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師生)🤵🏻♀️,包括但不限於我校全體師生員工、博士後研究人員、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進修學習人員和訪問學者等🧪。
第三條 學術道德與科研誠信管理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恒行3建立集預防👋🏽、教育🐦、監督和懲治於一體的學術道德與科研誠信體系✋🏽,形成由校學術委員會和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領導♗、學院(部、所)教授委員會和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學術道德與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機製,健全學術監督機製和科研管理製度,營造風清氣正、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和學術氛圍。
第二章教育與預防
第四條 恒行3將學術規範、科研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作為教師專題培訓和學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內容,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申報重要科技計劃項目等重大事項節點🎱,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宣傳🤽。
(一)教學科研人員要加強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學術道德和科研誠信等相關法規政策的學習🂠,切實遵循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
(二)研究生導師要加強對其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撰寫學位論文等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和科研誠信的要求等進行檢查🧔♂️、審核,並負有直接責任🧚🏽。
(三)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部🤹🏻♀️、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教學科研人員🦸🏽♂️、實驗人員👩🏭、離退休人員、學生和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等的學術道德與誠信教育培訓👩🏻🦽。
第五條 科教人員要在合理期限內完整保存科學研究的原始數據和相關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六條 學院(部⏏️、所)應建立健全教學科研人員科研誠信檔案💃🏻,將嚴重失信人員的行為記入其科研誠信檔案。科研誠信檔案記錄信息應當包括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
第三章受理與調查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恒行3調查認定學術不端和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及認定過程的具體執行。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則上應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三)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及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據材料。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要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下列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於學術不端或科研失信行為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教授委員會根據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初步核實,或委托有關專家進行初步審查。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於正式進行調查的舉報,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組成專家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專家組應不少於5人🌰,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
第十二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以及與證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談話等方式進行🖐🏻。專家組認為有必要的🚱,經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三條 專家組的組成人員不得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師生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 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審議專家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認定結論。
調查報告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收到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後💂♀️,30個工作日內召開全體會議或主任委員會議🦸🏽♂️,對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進行研究和審議🫴🏽,做出最終認定結論,提交恒行3相關會議。
第四章認定與處理
第十六條 經查證𓀉,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學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或篡改研究數據、圖表🚆、資料👩🏻🦲、文獻、註釋、圖片和音頻等,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違反署名規範,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稱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購買🪛、代寫、代投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七)一稿多投並重復發表,重復或變相重復立項,重復或變相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為;
(八)采取弄虛作假、賄賂、利益交換等方式獲取項目💝🫧、經費、職務職稱、獎勵、榮譽等;
(九)偽造虛假科研項目,偽造或誇大科研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證明材料👜;
(十)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十一)其他根據高等恒行3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教職工紀律處分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黨委教師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務處🪩、學生處、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人事處🧒🏼🌘、監察處、紀委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根據校學術委員會對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認定結論,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等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復核
第十九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 校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查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應重新組成專家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復查一般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的,不再予以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製或泄露涉事資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所發文件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恒行3平台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校科發〔2016〕2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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