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恒行3依法行使管理職權🐐,促進恒行3管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推進依規管理、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恒行3平台章程》《恒行3平台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辦法》及恒行3相關規章製度,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校內申訴製度是教職工享有申訴權利在恒行3內部管理的具體體現🤴,屬於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人為恒行3全體職工🪳,被申訴人為恒行3各級管理部門或負責人🕦。 第四條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恒行3的各項規章製度,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範圍 第五條 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在職稱評聘、考核評優、福利待遇、獎懲、行政處分(處理)等方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恒行3有關規章製度,損害了申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下列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要求、理由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恒行3有關規定的; (二)校內處級、科級幹部任用及黨員黨內紀律處分申訴事項🧑✈️; (三)已經作出的有效申訴處理意見的; (四)逾期提出申訴的⭐️👨🏻🦯➡️; (五)單純投訴舉報的🗿; (六)其他不屬申訴範圍的爭議事項🤯。 第三章 申訴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訴人在被申訴人發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出申訴🖤,逾期不再受理。 申訴人對被申訴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時👩🏻🚒,應先向被申訴人提出👎🏿,被申訴人必須就申訴人的“異議”進行認真復查👩🏻🦯➡️,並將結果予以詳細解釋🧑🏽💻;處理錯誤的,要及時糾正;如維持原決定💢🙇🏽♂️,要向申訴人進行耐心細致的解釋說明,與相關部門一起共同做好思想工作🧚。申訴人如對被申訴人的解釋不服,可以書面提出申訴,被申訴人就申訴請求再進行認真復核💝,並書面出具復核決定書,同時繼續做好思想解釋工作。 第八條 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復核結果”仍然不服時,在接到“復核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可向恒行3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否則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申訴人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應當填寫申訴登記表📙,並附上被申訴人做出的處分(處理)決定(復印件)及復核決定書(復印件)🍠🍾。申訴登記表應該載明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二)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或駁回,同時書面告知申訴人; (三)對申訴申請相關證件不完備的申訴,通知申訴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內容,逾期未遞交補充材料👨,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申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被申訴人送達“舉證通知書”,並附“申訴申請書副本”,要求被申訴人書面予以舉證🍴。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意見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申訴受理即告終止,申訴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程序: (一)舉證🪓。被申訴人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舉證通知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由作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做出決定時的政策依據、處理程序等相關證據材料。逾期不能提供相應證據的,視為沒有證據。 (二)質證。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申訴人、被申訴人雙方(下稱當事人雙方)進行相互質證。質證方式以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為準。 (三)證據審核認定。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質證和辯論意見,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四)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研究申訴事宜,形成 “申訴處理意見書”👨🏽💼,由申訴雙方予以執行🚵🏿♂️。 第十四條 會議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參加。處理意見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申訴處理意見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討論研究有關申訴事宜時,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申訴人與委員會成員有親屬🪐、上下級等利益關系時,涉及的當事單位負責人或成員,實行回避製度。 第十六條 對於重要的申訴事項,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匯報。 第五章 執行與監督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意見書”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執行。被申訴人應當在執行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執行情況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被申訴人對申訴人處理錯誤的,被申訴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因被申訴人工作過失造成錯誤決定的,視其情節🏍,按恒行3相關規定追究被申訴人的責任🥐;被申訴人逾期不執行的,恒行3有關部門對被申訴人的相關責任人按恒行3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九條 申訴人在申訴過程中存在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造成被申訴人名譽損害等行為,情節較輕的,恒行3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公開賠禮道歉;後果嚴重的💂🏻♀️,恒行3按相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給國家和恒行3及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訴人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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