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恒行3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恒行3內部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項上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恒行3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恒行3平台章程》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恒行3平台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恒行3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恒行3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開、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師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主體作用的充分發揮,促進恒行3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恒行3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25-35人,單數。其中👁🗨,擔任恒行3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原則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部👨🏼🎨、所)主要負責人的科教人員🦸🏻,原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1/2🕵🏿。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恒行3發展實際需要,聘請校外專家、社會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特邀委員由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1/3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後確定。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5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置教學指導、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風建設四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規程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委員人數按照工作需要設置,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名💫。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提名,副主任委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7️⃣🕺🏻。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可以作為專門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專門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推選若幹非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科教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委員或特邀委員。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校學術委員會運行經費納入恒行3行政事業經費預算。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堅持公開🦹🏻🧛♀️、自願原則🍤,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客觀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堅持原則🩸,顧全大局,無不良學術記錄和學術不端行為🈵;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就;
(三)關心恒行3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編在崗教授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新增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6周歲,二級及以上教授年齡不超過61周歲🤸♀️。院士不受在崗及年齡等條件限製🧑🏻🏫。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有關學術事務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恒行3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恒行3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出現委員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出增補委員建議名單,經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審定以下事項:
(一)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
(二)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和委員組成🦀;
(三)恒行3認為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或授權專門委員會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後,提交恒行3決策:
(一)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發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要學術規劃;
(二)學科與專業設置方案、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學科平臺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教學、科研🧘🏼、推廣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辦法,招生標準與辦法;
(四)恒行3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專門委員會或其他學術組織負責對以下事項作出評價:
(一)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自主設置的相關項目、計劃、基金、獎勵✴️,對外推薦的教學、科研成果獎等;
(二)各類人才計劃,高層次人才引進、名譽(客座)教授聘任、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推薦及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三)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四)受理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恒行3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或授權專門委員會負責對以下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一)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
(二)與學術相關事項的經費預算👨🏿🎤、決算🚯;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
(五)恒行3認為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議專門委員會工作報告,指導專門委員會以及學院(系)教授委員會工作🩹。
第五章 議 事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會議開展工作。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參加,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會確定,並提前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與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也可根據事項性質實行實名製投票方式。
校學術委員會審定或者評定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經校學術委員會評定的事項應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復議🫒。經復議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依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對有關事項所做出的決議⬅️🧔🏽♂️,若有重大異議,經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提交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專門委員會會議可根據議題,邀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學院負責人列席,對相關議題做出陳述和說明。討論涉及與師生事務直接相關的議題,可邀請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就恒行3整體學術水平、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運行及履職情況進行總結。
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參照本章程製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校科發〔2012〕7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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