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製機製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的精神🤾🏽♀️🛌🏽,加快推動我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恒行3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幹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𓀒🙋🏻♂️,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教職工(在恒行3任職的教師、職員、項目臨時聘用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和在校學生(被恒行3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因執行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恒行3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動植物新品種、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市場規律👩🏻🎨,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權益,承擔風險,不得損害恒行3合法權益🐔。 第四條 教職工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技合作活動,是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參照恒行3橫向科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是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協調和統籌💜,指導解決成果轉化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 第六條 恒行3平台技術轉移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技術轉移中心”)是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的歸口管理機構,在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服務工作。其職責為🚂:製定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管理辦法😄、流程等;校內科技成果信息和社會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溝通🧙🏻♂️、服務等⛹🏻🧑🍳;組織科技成果價值評估;代表恒行3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協議)🐌;協調和分配科技成果轉化權益等👩👦。 第七條 恒行3技術轉移中心主任作為恒行3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恒行3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協議)。 第八條 已完成的可供轉讓的科技成果,成果創造人有責任及時報送恒行3技術轉移中心🗄,並向技術轉移中心提交有關書面材料,按程序報批🥴。 第九條 按照《恒行3平台科技成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操作細則》(試行)規定🙌🏼,對需進行資產評估的科技成果要先進行評估、備案。 第十條 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二)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對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應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第十二條 協議定價的,轉讓或許可收入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學院(所)提出成果轉化意見,技術轉移中心審批;轉讓或許可收入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技術轉移中心提出成果轉化意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轉讓或許可收入在100-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由技術轉移中心審核後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批🧖🏻♀️;轉讓或許可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和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及面向境外轉化的👃🏻,由技術轉移中心審核後報黨委常委會研究審批。 第十三條 協議定價的💸,由技術轉移中心在本單位網站就科技成果名稱、簡介🫶🏽🔍、團隊人員名單等基本信息和擬交易價格、價格形成過程等內容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對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協議定價且協議價款超過50萬元的🔨,必須由技術轉移中心組織成果完成學院(所)、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科技推廣處👶🏽、計劃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單位和相關專業領域專家(不少於3名)組成價格評議小組進行價格評議。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還需校辦產業管理辦公室💅、楊淩農科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經營公司)參加評議。評議無異議後🗃,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以作價投資的方式進行轉化的,恒行3所占股權原則上劃轉至恒行3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公司以出資人身份參與入股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轉化合同(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成果完成人是負責完成該合同(協議)的技術責任人,必須按照合同(協議)中的約定履行🍕🧜🏼♂️。 第十六條 技術轉移中心對轉化合同(協議)具有跟蹤檢查、督促執行的職能🫳🏼,並協調解決合同(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糾紛。 第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轉化合同(協議)發生風險賠償,按照恒行3、成果完成人所在學院(所)及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三方事先確定的收益比例各自分擔。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後⏭,轉化收益按照恒行3、成果完成人所在學院(所)及成果完成人三方進行分配和獎勵𓀓🪁。有中介機構或中介人促成成果轉化的🙅🏽♂️,轉化凈收入或作價金額在扣除中介服務費後對以上三方再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通過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轉化的,轉化收益的10%歸恒行3,10%歸成果完成人所在學院(所),8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條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30%歸恒行3,7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恒行3所占股權形成的盈利⚉,按照恒行340%🧖🏼♀️、學院30%、資產經營公司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條 成果主要完成人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給成果完成人部分的50%。 成果負責人在分配獎勵時🫄,應充分考慮參與完成成果的其他人員的貢獻,並將分配方案在恒行3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無異議後再進行發放。 對擔任處級及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在公示時要詳細說明其在成果完成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並由本人在個人年度述職述廉中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擔任恒行3(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務或恒行3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職務的,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教職工🙋,可以給予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超過稅法規定的免征額的部分應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並由校計財處進行代扣代繳💆🏿👨🏻🌾。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為加快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和支持除成果完成人以外的中介機構或人員積極宣傳並推介恒行3科技成果,有效促成並以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轉化的,可從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超過10%獎勵給中介機構或相關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促成轉化的,獎勵方式和比例具體協商。 第二十五條 恒行3支持校內專家團隊或科研機構與企業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或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製定等活動。 各方就合作事宜簽訂協議,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為鼓勵各學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學院(所)和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為鼓勵教職工成果轉化積極性,教職工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納入職稱晉升✈️、崗位聘任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在征得專利發明人同意後🐑,恒行3通過一定期限內(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無償許可學生使用恒行3專利的方式,鼓勵學生利用恒行3科技成果進行創新創業,引導學生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無償許可期滿後,根據情況再與恒行3簽訂有償轉化合同。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二十八條 恒行3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仍歸恒行3所有🙍♂️。 2.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3.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恒行3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第二十九條 恒行3需與參加科技成果完成和轉化的教職工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原則不少於五年)保守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十條成果完成人不得將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下列情況💆🏿♀️☮️,恒行3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經濟和法律責任𓀕。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恒行3規定,泄露恒行3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科技成果。 2.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師生員工違反與恒行3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或畢業後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恒行3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3.師生員工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剽竊😀、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4.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科技服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 5.其它損害恒行3利益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恒行3平台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校科發〔2007〕286號)同時廢止。恒行3其它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恒行3技術轉移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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