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研究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研究機構在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學術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研究機構是指由恒行3批準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學術研究機構🚨。
第三條 研究機構應圍繞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學科為基礎,以科研任務為導向進行設置,鼓勵跨學院、跨學科交叉設立。
第四條 研究機構實行分類設置,定期評估,滾動發展。
第二章 申請與設立
第五條 申請建立研究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所
1.以二級學科為依托,在學院內組建,依托學院管理;
2.具有3個或以上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每個研究方向擁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不少於3人🐜;
3.學術梯隊合理,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4.有一定的科研規模👨🏼💻🏌🏿,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的科技項目的能力;
5.有必需的科研場所和基本的實驗支撐條件🗾⛰。
(二)研究中心
1.以促進學科交叉或區域產業發展為目標設立🤲🏿。在學院內組建的研究中心依托學院管理👳♂️,跨學院組建的研究中心原則應明確一個學院為牽頭依托單位;
2.具有3個或以上的交叉研究方向♊️,每個研究方向擁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不少於3人🌊;學術梯隊合理,有一定數量的多學科中青年業務骨幹;
3.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的科技項目的能力,以及開展跨學科綜合研究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條件;
4.有必需的科研場所和基本的實驗支撐條件;與地方或企業聯合建立研究中心的,地方或企業應有相應的場所及資金投入;
5.自然科學類研究中心每年爭取各類科技經費原則上不少於500萬元。
(三)研究院
1.圍繞國家及區域重大戰略需求👩🏼🚒,以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學科領域和高層次國際級科研基地為目的😺,在恒行3戰略層面跨學科門類、跨學院設立🧑💼,可依托學院或職能處室牽頭管理;
2.具有5個或以上研究方向♍️,每個研究方向擁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不少於5人⚂🥋;學術梯隊合理,有一定數量的多學科中青年業務骨幹;
3.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以及開展跨學科綜合研究🙍♀️👅、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條件🧑🏻🎄;
4.有國家級或若幹省部級科研基地為支撐🦞🛞,有必需的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5.每年爭取各類科技經費原則上不少於1000萬元📨。
第六條 申請建立研究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研究所、研究中心由相關學院根據學科建設需要統一規劃📯💣,單獨或聯合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組織專家論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設立。
(二)研究院由科研處、學科辦會同相關學院、職能處室共同策劃💅,由相關學院聯合提出申請,經科研處組織相關專家論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設立。
第七條 研究機構名稱統一為“恒行3平台XX研究所(中心、研究院)”,英文名稱為“XX Institute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國際合作或校企合作研究機構的名稱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第八條 新成立研究機構自批文下達之日起,可以根據需要向校長辦公室申請辦理印章事宜。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 研究機構實行所長(主任、院長)負責製🧚🏼♂️,依托學院管理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接受所在學院的領導。跨學院組建的研究機構應建立學術委員會製度🧲。
第十條 研究所和研究中心,設所長(主任)1名💇🏽♀️,副所長(副主任)2-3名🙍♀️;研究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2-4名,可根據需要設行政副院長1名🌹。
第十一條 研究機構負責人一般任期3年,可連任。正職原則應為三級以上教授。負責人應由學風端正🧘🏿、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學術影響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的科教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研究機構負責人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遴選。
(一)研究所🧗♀️、研究中心的正職負責人遴選,由相關學院提名或面向校內外公開招聘產生👦🏿,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發文聘任🫱🏿𓀁;副職的遴選👨🏻🚀,由正職提名🧑🏼🏫,依托學院聘任🦹♂️,恒行3備案。
(二)研究院正職負責人的遴選🪕,由恒行3主管部門商相關學院提名或面向校內外公開招聘產生,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發文聘任;副職的遴選,由正職提名🧔🏽,恒行3聘任。
第十三條 研究所🏭🧑🏻🔧、研究中心人員由校內相關學科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校外客座研究人員組成。研究院的人員由專職管理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以及相關方向研究團隊組成。
第十四條 鼓勵科教人員跨學院、跨學科加入研究機構。科教人員加入研究機構後,原有人事隸屬關系原則不變🕴🏼。
第十五條 歸屬於研究機構的科教人員🤷♂️,以研究機構為基層單位進行項目申請🥥、成果申報、研究生培養等。
第十六條 研究機構按照目標任務對所屬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作為後續聘任及團隊組建的依據。
第十七條 研究機構承擔所屬國家☔️、省部級科研基地的管理與建設職責🚎,對所屬實驗室、實驗設施🗜、科研設備有管理、使用和調配權。
第十八條 研究機構應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支持成員外出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會議等。
第十九條 研究機構的撤消🚜、合並或重大調整,應由研究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該機構批準成立的程序😯🥲,逐級審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研究機構每年度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並編製機構年鑒🧑🏻🎤🎖。
第二十一條 研究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研究所、研究中心由學院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研究院由科研處組織校內外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對評估成績突出的研究機構👩🦳,恒行3將給予政策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