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校學位授予工作🌪,確保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恒行3平台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恒行3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受理審核恒行3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項的專家決策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恒行3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科研專家21至25人組成。其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員兼秘書長1人👩🏻🦽➡️。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恒行3推薦👩❤️👩,人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確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委員任期3年為一屆👩🏼⚖️🤲🏼。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因工作調離或長期離校不能承擔委員會工作,經主席提議,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落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六條 按照恒行3校院兩級管理體製與運行機製,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院(系🖖🏼🧑🏿🏫、部、所)設若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在恒行3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奇數),其中設分委員會主席1人🏋️♀️,分委員會副主席1至2人👩❤️💋👩🚶♀️,分委員會秘書長1人。任期3年為一屆1️⃣。
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包括專職管理崗位人員)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科研專家組成,分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分委員會涉及的學院(系、部🧢、所))推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分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承擔分委員會工作,由分委員會及時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分委員會的秘書長單位負責🛃,配備1名兼職秘書。分委員會會章由秘書長單位公章代章🤳🏿。
第三章 職責與議事規程
第七條 恒行3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1.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2.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3.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4.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5.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6.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7.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8.做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做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9.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10.製定恒行3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對恒行3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11.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或者年度審核標準和辦法🕓;
12.評議審核恒行3新設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工作🏋🏼;
13.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分委員會的職責🧖🏻♂️:
1.審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2.對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逐個🌔、全面地審查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及論文答辯等情況,並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或作出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以及可否重做論文👩🏼🚀,再答辯一次的決定;對學位論文評閱意見中有一份為不同意答辯的⛹🏻♀️,或答辯委員中有一人不同意授予學位的,或有其他特殊問題的🤩,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3.對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逐個🏚、全面地審查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及論文答辯等情況👩🏻🌾🦋,並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或做出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以及可否重做論文,再答辯一次的決定👦🏼;
4.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分委員會不能進行審核;
5.審核確定分委員會所在學院(系、部、所)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審核分委員會所在學院(系、部、所)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
6.審核確定研究生中期分流考核領導小組和博士生資格(綜合)考試領導小組名單;
7.組織完成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工作🐐;
8.審議本分委員會所轄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
9.評議審核本分委員會所轄學院(系、部⛹🏻♂️、所)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與建設事項⇒,為學院(系、部🩰🙋、所)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指導和咨詢🚵🏿♀️;
10.審定本分委員會所轄學院(系、部☁️、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重大問題👕;
11.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出席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委員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自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校長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