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規範我校科技成果轉化行為🔉,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持有或所有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類智力勞動成果,主要包括:動植物新品種🤦🏽♂️、專利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
第三條 恒行3平台技術轉移中心是恒行3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的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恒行3各項知識產權的技術轉移和管理工作🪫🐧。其職責為:組織實施科技成果價值評估🐴;代表恒行3簽訂科技成果技術轉讓🕺、專利許可實施經濟合同(協議);協調和分配科技成果轉讓權益。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我校教職工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屬恒行3,恒行3有權就該技術成果對外簽訂技術合同🤘🏿,並按相關規定對使用和轉讓該項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進行分配。
第五條 已完成的可供轉讓的科技成果,成果創造人有責任及時報送校技術轉移中心,並提供相關的文字介紹🤞🏼、圖片、中試報告及可行性報告等資料👩🏽🦰。恒行3鼓勵成果創造人對外聯系合作單位☑️,其合作內容須報送校技術轉移中心,由技術轉移中心組織進行科技合作洽談、合同(協議)簽訂工作。
第六條 恒行3持有的高新技術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未實施轉化的🕝,恒行3大力鼓勵和支持成果創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與恒行3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
第七條 為確保我校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恒行3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采取以技術合同(協議)管理為主要手段進行實施🙏🏼。
第八條 校技術轉移中心負責人作為恒行3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恒行3對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協議)🧛🏿♂️。
第九條 恒行3內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學院(系🧤、所)😐、處(室)、直屬單位等一切事業和企業單位🐈⬛,一律無權簽訂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協議)🏂🏻。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或單位自行負責;若給恒行3造成損失者,恒行3將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技術合同(協議)中的價款必須由成果創造人或成果創造人所在單位和校技術轉移中心共同商定®️🈷️,重大科技成果項目需經專業評估公司評估。以高新技術科技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製企業技術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技術合同(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成果創造人是負責完成該合同(協議)的責任人,必須按照合同(協議)中的約定如期履行。
第十二條 校技術轉移中心對技術合同(協議)具有跟蹤檢查、督促執行的職能,並協調解決合同(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糾紛。
第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技術合同(協議)發生風險賠償👮🏽♀️,按照恒行3、成果創造人所在單位👉🏼、成果創造人三方事先確定的收益比例各自分擔處理。
第三章 收益與分配
第十四條 恒行3科技成果轉讓收益按下列辦法執行🦌:
1.職務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方式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其技術轉讓所取得的純收益分配為🏋🏽♂️:轉讓純收益20萬元以下的,30%上交恒行3,20%歸成果創造人所在單位👩🏼⚕️,50%獎勵給成果創造人📵🥈。轉讓純收益超過20萬元的,分段累計分配,其中20萬元按上述比例分配,其余部分40%上交恒行3,30%歸成果創造人所在單位,30%獎勵給成果創造人。
2.職務科技成果采用參股份形式實施轉化的,技術股本歸恒行3所有,其股權收益的分配為:恒行3占40%,成果創造人所在單位占30%,成果創造人占30%。
第十五條 每個公民都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教職工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超過稅法規定的免征額的部分應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並由校計財處進行代扣代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為加大恒行3對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力度,恒行3鼓勵和支持除校技術轉移中心、成果創造人以外的校內教職工積極宣傳並推介恒行3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轉移成功後可提取不超過該成果轉讓收益的1%-5%作為獎勵。
第十七條 對於下列情況,恒行3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經濟和法律責任。
1.在職教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恒行3規定,擅自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2.離休👎🏻、退休💇🏽♀️、離崗退養、停薪留職、辭職、辭退或調離的教職工在校外私自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和使用🫒。
3.在職教職工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剽竊👨🏿、侵占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或泄露恒行3科技成果秘密的。
4.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科技服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十八條 恒行3職務科技成果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仍歸恒行3所有。
2.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3.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恒行3職務科技成果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第十九條 恒行3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製度🫓,保護恒行3的技術秘密🌬。教職工應當遵守恒行3的技術秘密保護製度。恒行3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技術轉移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其它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