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恒行3資產管理,規範公用房屋和土地出租出借行為,保障恒行3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維護恒行3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恒行3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和《恒行3平台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校國資發〔2013〕38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恒行3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是指產權屬於恒行3的非經營性的各類房屋和土地。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代表恒行3對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恒行3原則上不允許對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若確需出租出借必須嚴格履行報批、報備程序;出租出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條 對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不得另向恒行3提出使用申請,恒行3不再安排和調配。
第六條 審批及備案程序
1、出租出借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使用單位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同意後由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2🍲、出租出借期限超過1年的,使用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處申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後報校長辦公會審議,研究同意後由使用單位代表恒行3簽訂合同🤦🏻♂️,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七條 出租合同或協議的製式和內容必須規範統一(恒行3提供統一租賃合同模板)。
第八條 對擬出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單位應做好風險評估和網上(使用單位內部網站)公示接受監督🏌🏽🫱🏻,確認無風險後再進行出租出借行為🧑🏽✈️。
第九條 對已到期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合同校內各單位不得自行決定續租續借,需按照審批權限重新報批或報備。對於已簽訂但存在糾紛隱患或法律風險的出租出借合同⇢,責任單位應本著合法合理的原則,協商提前終止。
第十條 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部門必須加強出租出借房屋的管理,確保出租出借費用的及時3️⃣、足額收繳。對無故拖欠租賃費🕌,不履行合同協議約定 條款內容的承租方,應及時終止合同並予以收回房屋或土地☃️。
第十一條 公用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的租金須全部上交恒行3🏃🏻♀️,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支出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或報備的出租出借合同一律視為無效合同🚨,恒行3有權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恒行3公用房屋🗼、土地對外出租出借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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