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恒行3平台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恒行3平台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人全額或部分賠償🤦🏻,同時追究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三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丟失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報告保衛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等相關部門,由保衛處立案進行處理。
第四條 多人共同負責的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應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適當處理。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嚴重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損壞者🚣♂️,須按責任大小🧑🏻🎨🤩,由責任者分別承擔賠償費。
第六條 學生損壞、丟失儀器設備時,除追究該生責任外同時追究指導教師和學生所在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七條 對隱瞞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八條 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一)不遵守操作規程或規定進行操作的;
(二)不按製度或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的;
(三)擅自將儀器設備挪作私用的⛹🏻;
(四)不負責任、工作失職、保管不當的;
(五)其它違反規章製度等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 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經過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予賠償:
(一)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確實難以避免的損壞🥶;
(二)因設備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損壞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
(三)自然災害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壞💂🦂;
第十條 損壞賠償
(一)實物賠償:用同樣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續的實物賠償。
(二)現金賠償:
1、因責任事故損壞的儀器設備,經修復後能達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責任人賠償修理費用的40—60%;
2、因責任事故損壞的儀器設備🤳🏼,經修復後達不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責任人賠償修理費用的60—80%;
3、因責任事故損壞的儀器設備無法修復以致報廢的,由責任人按整機折舊後價值的80—100%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丟失賠償
(一)實物賠償🎈:用同樣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續的實物賠償👩🦯➡️。
(二)現金賠償:
凡因責任事故發生丟失者👳🏽♂️,按儀器原價值和使用年限折價賠償,計算方法如下:
賠償金額= 儀器規定使用年限—實際使用年限 ×原值
儀器規定使用年限
說明:賠償金額≥原值10%;規定使用年限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賠償金由國有資產管理處開據賠償單,賠償費上繳恒行3計財處。對拒不執行賠償的單位或個人💂,恒行3可從單位經費或個人工資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恒行3平台儀器設備報減、賠償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儀器設備使用年限🧔🏻♂️:
通用設備 專用設備 10-18年
交通運輸設備🧑🏻🌾:貨車40萬公裏 15年
客車小汽車50萬公裏 15年
其它車輛45萬公裏 15年
大型精密設備 10-15年
電氣設備 10-15年
儀器儀表 12-15年
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 8-12年
文藝設備 8-12年
體育設備 8-15年
計算機 5—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