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規範和加強收入管理。根據恒行3《財務管理辦法》、《預算管理辦法》等,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各類有償服務收入和其他收入,應遵守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恒行3聲譽和利益🕵🏿♂️,正確處理恒行3、部門和個人利益關系。
第三條 各類收入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財務部門,集中核算,先收後支,量入為出。
第四條 各類收入必須優先、合理補償成本,支出範圍、費用標準等執行恒行3統一規定,稅🤳🏼、費執行國家政策。
第五條 收入分配堅持規範秩序🏌🏽、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激勵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收入分類與範圍
第六條 有償服務收入是指在保證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人力🧍🏻𓀚、技術和設備等資源條件,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範圍包括:
1.教育教學服務收入,是指開展教學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訓費、培養費👱🏻♂️,考務(試)費用等🧁。
2.教學輔助收入🤷🏿,是指開展教學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儀器設備、實驗室、計算機中心、多媒體教室等有償使用,以及接受社會委托的生產等其他任務取得的收入。
3.科技服務收入➿,是指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轉讓🏖,科技服務、分析🧜🏻♀️、測試☣️、實(試)驗副產品變價等收入🧑🏽🚒💪🏿。
4.後勤服務收入🏌🏻♀️,是指後勤服務中心在完成後勤基本保障服務的前提下,為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和補償成本費用,面向校內外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其他收入是指為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或資源利用率以及對使(占)用資產(源)等收取的費用等👨🏿🔧,主要包括:
1.體育設施☆、圖書館開放、校園管理收入等。
2.資產(源)等出租😊、出借收入🛝,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收入🙋🏼♂️。
3.水、電、燃(暖)氣代(轉)供收入,校園網接入收費等。
4.資金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三章 收入使用與分配
第八條 教學服務及輔助收入,按恒行320%😻、學院80%的比例分配(見附表1)。
分配給學院的部分🤷🏽♀️,補充教學業務費不低於30%👮🏼♂️,其余自主使用、結余滾存。
第九條 科研服務收入,原則上30%上交恒行3🤲,30%補充學院公用經費,40%獎勵個人。根據具體收入類別對應動態浮動(見附表1)。
第十條 後勤服務收入🦔🧜♂️,30%上繳恒行3🕺🏽,40%補充經費,30%用於內部獎(激)勵。
第十一條 體育館、遊泳池👍🏿、浴室等基礎公共設施開放運營收入🙇🏻♀️, 30%上交恒行3,其余補充公用經費。
第十二條 其他收入中的房屋、設備等資產使(占)用收入以及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相關費用後💳,全額上繳恒行3管理🚶🏻。
第十三條 轉(代)供的水*️⃣、電、暖氣費🙋🏿♂️,校園網接入等資源性收入,全額上繳恒行3,恒行3按一定比例安排管理部門業務費。
第十四條 其他收入,單位留用的不超過20%。
第十五條 單獨組織會計核算的(直)附屬單位或例外管理的校屬單位,收支管理辦法由恒行3批準;執行恒行3批準的財務、會計製度👩🏼🎓,其年末凈結余按有關財務製度並經恒行3批準後分配。
根據其收支狀況,計劃財務處提出年度上繳任務建議🦌🤦🏻♀️,經批準後列入校級財力預算🥝。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組織有償服務收入😮💨,要根據恒行3《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填寫《有償服務收入申報表》(見附表2),報經恒行3批準並定價🌩。
第十七條 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不得自製和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八條 組織收入使用的票據由財務部門統一購領,統一管理,違反規定使用不合法票據及未經恒行3財務部門批準自製、購製票據的單位和責任人,承擔違規使用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所有收支必須納入財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轉移和私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解釋,自2015年元月1日起執行💠,原《學院(系)收入分配辦法》(校財發[2005]68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